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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民政部全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地名数据库代码编制规则》的通知》
发布 者:
民政部
出 处:
发布时间:2010-01-19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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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发布部门: 民政部
发布文号: 民地办发[20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了加强国家地名数据库代码的管理和维护,提高国家地名数据库信息编码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促进国家地名数据库的建设和维护,我们制定了《国家地名数据库代码编制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全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国家地名数据库代码编制规则
一、地名数据库代码编制
(一)为了统一、规范国家地名数据库代码,满足地名数据库编码工作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则。
(二)国家地名数据库代码依据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2260)、《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10114一88)的编码规则、《民政统计代码编制规则》和《地名分类与类别代码编制规则》(GB/T18521-2001)制定。
(三)国家地名数据库代码应做到不重、不漏,留有备用号。
(四)国家地名数据库代码共有20位数字,分为四段。
第一段由6位数字组成,表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代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2)。
1.行政区划数字代码(简称数字码)采用三层六位层次码结构,按层次分别表示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市(地区、自治州、盟)、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自治旗、市辖区、林区、特区)。
2.数字码码位结构从左至右的含义是:
第一层即前两位代码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
第二层即中间两位代码表示市、地区、自治州、盟、直辖市所辖市辖区/县汇总码、省(自治区)直辖县级行政区划汇总码,其中
(1)01~20.51~70表示市,01.02还用于表示直辖市所辖市辖区、县汇总码;
(2)21~50表示地区、自治州、盟;
(3)90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县级行政区划汇总码。
第三层即后两位表示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自治旗、市辖区、林区、特区,其中:
(1)01~20表示市辖区、地区(自治州、盟)辖县级市、市辖特区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县级行政区划中的县级市,01通常表示市辖区汇总码;
(2)21~80表示县、自治县、旗、自治旗、林区、地区辖特区
(3)81~99表示省(自治区)辖县级市。
3.为保证数字码的唯一性,因行政区划发生变更而撤销的数字码不再赋予其他行政区划。
4.凡是未经批准,不是国家标准的行政区划单列区、县级单位,代码的第三层即后两位必须设置为以91开始按顺序往下编制。
第二段的3位代码执行国家标准《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10114-2003)。其中的第一位数字为类别标识,以“0”表示街道,“1”表示镇,“2和3”表示乡,“4和5”表示政企合一的单位;其中的第二位、第三位数字为该代码段中各行政区划的顺序号。具体划分如下:
1.001-099表示街道的代码,应在本地区的范围内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2.100-199表示镇(民族镇)的代码,应在本地区的范围内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3.200-399表示乡(民族乡)的代码,应在本地区的范围内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4.400-599表示政企合一单位的代码,应在本地区的范围内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5.600-699表示开发区等非法定单位代码,应在本地区的范围内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6.999表示省、地、区(县)本级的代码,应在本地区的范围内编写。
第三段由5位数字组成,表示地名属性类别,执行《地名分类与类别代码编制规则》(GB/T18521-2001)
第四段为6位数字,表示附加码,具体代码段为000000-999999,用以区分同一类别并且是同一行政区的地名并进行排序,如果前13位编码可以确定此地名的唯一性,则第四段代码用000000表示。
其具体格式为:
第一段 第二段 第三段 第四段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代码)(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地名属性类别代码)附加码
二、地名数据库代码管理
(一)国家地名数据库所使用的代码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地名管理部门负责。
(二)各省地名管理部门要经常与质量技术监督、统计部门保持联系,及时掌握本地区县以下行政区划的代码变动情况,定期对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库进行维护和更新,并按年度随更新的地名数据一并报送民政部。
(三)国家地名数据库代码的适用范围为国家地名数据的普查采集项目及信息系统的存储、检索、分析、输出等方面的管理,主要用于国家地名数据库建设、维护和地名信息公共服务。
附:《地名分类与类别代码编制规则》国家标准(GB/T18521-2001)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名类别的划分规则与地名类别代码的编制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地名信息系统和相关信息系统中地名信息的处理与交换。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 款通过在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 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7693.1-1999 外语地名汉字译写导则 英语
GB/T2659-2000 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地名 geographicalnames
人们对各个地理实体赋予的专有名称。
[GB/T17693.1-1999,定义2.1]
3.2 地名信息 informationofgeographicalnames
反映地名及其属性的文字、数字、图像、声音等的总称。
3.3 标准地名standardgeographicalnames
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书写,并经过官方认可的地名全称。
3.4 地名简称 shortenedformsofgeographicalnames
经过官方认可或约定俗成的地名的简单称谓。
3.5 地名别名 aliasofgeographicalnames
某一地理实体的标准地名及其简称以外的其他现行名称。
3.6 现今地名 underusinggeographicalnames
目前正在使用的地名。
3.7 历史地名 formergeographicalnames
过去曾经使用过、目前已不再使用的地名。
4 分类原则
4.1 选择地名最基本、最稳定的属性为分类依据,保证分类体系的稳定性。
4.2 以地名学、地理学的学科分类为基础,尽可能采用相关国际、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充分吸收新的科研成果,体现分类体系的科学性、继承性、兼容性。
4.3 在体现科学性的前提下,按地名及相关行业对地名分类的习惯,以及不同类别地名的数量和使用频率,在具体分类时作适当调整,提高分类体系的实用性、通俗性。
4.4 在同一层面使用统一的分类方法,保证分类体系的系统性、完整性。
5 分类方法
5.1 地名类别的划分综合采用面分类法和线分类法。在总体上采用面分类法将地名分为自然地理实体地名和人文地理实体地名两类,各个“面”内采用面分类法或线分类法进一步细分。
5.2 按照地名所指代地理实体的空间位置、地名所指代地理实体的地理属性、地名的使用时间、地名的表示方式4项作为地名类别划分的标准。
5.3 按照地名所指代地理实体的空间位置将地名分为大洲或国际公有领域、国家(地区)2层。
5.4 按照地名所指代地理实体的地理属性分为门类、大类、中类、小类4层。地名地理属性类别结构见表2。
5.4.1 门类按照地名所指代地理实体的基本属性分为自然地理实体和人文地理实体两类。
5.4.2 大类根据门类的科学构成和实际管理的需要来划分。其中自然地理实体门类分为海域,水系,陆地地形;人文地理实体门类分为行政区域及其他区域,居民点,具有地名意义的交通运输设施,具有地名意义的水利、电力、电信设施,具有地名意义的纪念地、旅游胜地和名胜古迹,具有地名意义的单位,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5.4.3 中类根据大类的科学构成要素和相互间的内在联系以及实际应用的需要来划分。
5.4.4 小类原则上隶属于中类,为构成中类的基本类别。对于不可细分或者个体数量较少的中类不设小类。
5.4.5 大类、中类、小类中分别设“其他”作为收容类目。
5.5 按照地名的使用时间分为现今地名和历史地名2类。
5.6 按照地名的表示方式分为标准地名、地名简称和其他地名(如地名别名)3类。
6 编码方法
6.1 地名类别代码采用数字型代码,分为4段,用10位阿拉伯数字表示(见图1)。第一段4位数字表示地名所指代地理实体的空间位置,第二段4位数字表示地名所指代地理实体的地理属性,第三段1位数字表示地名的使用时间,第四段1位数字表示地名的表示方式。
×××× ×××× × ×
空间位置 地理属性 使用时间 表示方式
图1 地名类别代码结构示意图(略)
6.2 空间位置类别代码分为2层,分别用1位、3位阿拉伯数字表示(见图2)。
× ×××
大洲或国际公有领域国家(地区)
图2地名空间位置类别结构示意图(略)
6.2.1 空间位置类别代码第一层用1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大洲、跨大洲或国际公有领域,其代码见表1。
表1大洲和国际公有领域代码
代码
地名所在位置
1
亚洲
2
欧洲
3
非洲
4
大洋州
5
北美洲
6
南美洲
7
跨大洲
8
国际公有领域
6.2.2 空间位置类别代码第二层用3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国家(地区)。
6.2.2.1 国家(地区)的代码按GB/T2659规定的数字代码。
大洲本身用000表示,如欧洲的代码为2000。
6.2.2.3 一个洲内的跨国地理实体用999表示,如亚洲跨国地名的代码为1999。
6.2.2.4 跨洲地理实体用所跨大洲的代码表示。如跨亚洲、非洲和欧洲的地名的代码为
132。跨两个洲的第四位用0补齐,如跨亚洲和欧洲的地名的代码为120。但同一国家(地区)内的跨洲地理实体仍使用所在国家(地区)的代码。
6.2.2.5 国际公有领域中,南极洲的代码为100,公海海域的代码为200,天体的代码为300。
6.3 地理属性类别代码分为门类、大类、中类、小类4层,分别用1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如果中类不再细分,则它们的末位用“0”补齐。大类、中类、小类3层中的“其他”类别用9表示。地名地理属性类别代码见表2。
6.4 使用时间类别代码用1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现今地名的代码为1,历史地名的代码为2。
6.5 表示方式类别代码用1位阿拉伯数字表示。标准地名的代码为1,地名简称的代码为2,其他地名的代码为3。
表2 地名地理属性类别代码
门类
大类
中类
小类
类别名称
说明
1
自然地理实体
11
海域
111
海洋
包括洋、海
112
海底地理实体
1121
海沟
包括海底峡谷、海渊、海槽等
1122
海盆
包括洼地
1123
海底平原
包括海底扇
1124
海底高原
包括海隆、海底平台
1125
海底山地
包括海山、海岭、海丘
1126
大陆架
包括大陆坡
1129
其他
113
海湾
包括港湾
114
海峡
115
海洋岛屿
1151
沙
包括暗沙
1152
滩
包括暗滩
1153
礁
包括暗礁
1154
岛
包括屿
1155
群礁
1156
群岛
包括列岛
1159
其他
包括泻湖
116
海岸带
1161
海蚀地理实体
1162
岬角
包括沙嘴
1163
滩涂
包括海滩、海涂
1164
海岸
1165
半岛
1169
其他
119
其他
12
水系
121
河流
包括江、河、川、溪、沟、水等
1211
河源
1212
河谷
包括峡谷
1213
河滩
包括边滩
1214
阶地
1215
河湾
1216
河口
1217
三角洲
1219
其他
122
湖泊
表2(续)
123
陆地岛屿
1231
洲、河岛
包括沙洲、江心洲等
1232
湖岛
1233
矶
1239
其他
124
冰川
包括冰盖和大陆性冰川
1241
冰斗
1242
冰川谷
1249
其他
125
瀑布
126
泉
129
其他
1291
流域
13
陆地地形
131
平原
包括低地、洼地
132
盆地
133
高原
134
丘陵山地
1341
山口、关隘
包括垭口
1342
山谷
包括谷地
1343
山坡
包括山麓、山崖
1344
山峰
包括山顶、山梁
7
1345
山
包括火山
1346
山体
包括山系、山脉
1349
其他
135
重要陆地景观
1351
沼泽
包括湿地
1352
苔原
1353
草原
1354
森林
包括丛林
1355
沙漠
包括沙地
1356
戈壁
1357
绿洲
1359
其他
139
其他
1391
洞穴
1392
天生桥
1393
台地
包括黄土塬
19
其他
包括典型自然遗存
表2(续)
2
人文地理实体
21
行政区域及其他区域
211
国家
212
一级行政区域
2121
普通型一级行政区域
例如我国的省
2122
城市型一级行政区域
例如我国的直辖市
2123
自治型一级行政区域
例如我国的自治区
2124
特殊型一级行政区域
特别行政区
2129
其他
213
二级行政区域
包括国外的二级行政区域
2131
普通型二级行政区域
例如我国的地区
2132
城市型二级行政区域
例如我国的地级市
2133
自治型二级行政区域
例如我国的自治州
2134
特殊型二级行政区域
例如我国内蒙古自治区的盟
2139
其他
214
三级行政区域
包括国外的三级行政区域
2141
普通型三级行政区域
例如我国的县
2142
城市型三级行政区域
例如我国的县级市、市辖区
2143
自治型三级行政区域
例如我国的自治县
2144
特殊型三级行政区域
例如我国的旗、林区、工农区、特区等
2149
其他
215
四级行政区域
包括国外四级行政区域
2151
普通型四级行政区域
例如我国的乡
2152
城市型四级行政区域
例如我国的镇
2153
自治型四级行政区域
例如我国的民族乡
2154
特殊型四级行政区域
例如我国的苏木等
2159
其他
例如我国的街道办事处辖区
216
区域性群众自治组织辖区
例如我国的村民委员会辖区、居民委员会辖区等
2161
农村区域性群众自治组织辖区
例如我国的村民委员会辖区
2162
城市区域性群众自治组织辖区
例如我国的居民委员会辖区
2169
其他
表2(续)
217
非行政区域
2171
矿区
包括油田、煤田等
2172
农、林、牧、渔区
2173
工业区、开发区
2174
边贸区、口岸
2175
军事区
2176
地片
2177
区片
指城镇居民点内部的区片,包括居民小区
2179
其他
219
其他
22
居民点
221
城镇居民点
2211
首都
2212
一级行政区域首府
2213
二级行政区域首府
2214
三级行政区域首府
2215
四级行政区域首府
2219
其他
222
农村居民点
包括自然村、片村、庄、屯、集、堡等
223
工矿点
指工矿区中的居民点
224
农、林、牧场等
指农、林、牧场中的居民点
2241
农场
2242
林场
2243
牧场
2249
其他
229
其他
23
具有地名意义的交通运输设施
231
水上运输
2311
锚地
包括泊地
2312
海港
2313
河港
2314
船闸、升船机站
2315
渡口
2329
其他
表2(续)
232
公路运输
2321
公路
2322
长途汽车站
2323
收费站
2329
其他
包括里程标志处
233
铁路运输
2331
铁路
2332
火车站
2333
道口
2339
其他
234
航空与管道运输
2341
航空港
2342
管道
2343
管站
2349
其他
235
城镇交通运输
2351
道路、街巷
2352
有轨交通线路
包括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各类有轨交通线路
2353
公共交通车站
包括电车、汽车、地铁等各类公共交通车站
2354
停车场
2359
其他
236
交通运输附属设施
2361
桥梁
包括公路桥梁、铁路桥梁,也包括城镇内部的立交桥、过街桥等各类桥梁
2362
隧道
包括交通用涵洞,也包括城镇内部的地下通道等
2363
道班
2364
检查站
包括边境检查站
2365
环岛、路口
2366
加油站
2367
灯塔、导航台
2369
其他
包括公路出入口
239
其他
2391
索道、扶梯
2399
其他
表2(续)
24
具有地名意义的水利、电力、通信设施
241
井
242
蓄水区
2421
池塘
2422
海塘
2423
水库
包括人工湖
2424
蓄洪区
2424
泻洪区
2426
灌区
2429
其他
243
排灌设施
2431
灌溉渠
2432
排水沟
包括排水管道、排污管道
2433
渡槽
2434
泵站
包括排灌站、扬水工程等
2435
涵洞
指输水用涵洞
2439
其他
244
堤堰
2441
海堤
2442
河堤
2443
湖堤
2444
闸坝
2445
拦河坝
2449
其他
245
运河
246
电力设施
2461
输变电线路
2462
发电站
2463
输变电站
2469
其他
247
通信设施
2471
通信线路
2472
通信基站
包括卫星地面接收站
2479
其他
表2(完)
门类
大类
中类
小类
类别名称
说明
249
其他
25
具有地名意义的纪念地、旅游胜地
251
纪念地
2511
人物纪念地
包括陵园、人物纪念馆、纪念堂等
2512
事件纪念地
包括古战场
2513
宗教纪念地
包括寺、庙、教堂等
2519
其他
252
公园
253
风景名胜区(点)
254
自然保护区
259
其他
26
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
包括所有不能归入上述类别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
261
房屋
262
亭、台、碑、塔
2621
亭
2622
台
2623
碑
2624
塔
2629
其他
263
场
2631
广场
2632
体育场
2639
其他
264
城堡、墙
2641
城堡
2642
墙
包括长城等
2649
其他
269
其他
27
具有地名意义的单位
271
党政机关
272
民间组织
273
事业单位
274
企业
275
军事单位
279
其他
29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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